事项名称 |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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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1007950020047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二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 |
审批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农业局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行政许可受理厅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承办人员审查-承办处室审查-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1 .提交《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3份); 2. 采集或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书面说明(含采集、采伐的用途;采集、采伐的具体地点;采集、采伐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采集的部位;恢复措施等)(1份); 3. 提交单位用途证明和有关批准文件(1份); 4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的采集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1份); 5.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圃单位同意采集证明(1份); 6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1份)。 |
审查内容 | 1受理 .1.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1.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1.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2.承办人员审查 2.1组织市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许可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于建议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呈送处室负责人。 3.承办处室审查 3.1对承办人员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3.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4.审定 审阅审查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5.制作许可文书 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6.告知 6.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6.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6.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
审查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批准形式 | 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1年 |